关于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,村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,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1、根据我国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〉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的有关规定,村民在参与管理村级事务中享有七个方面的权利。
2、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11条第1款规定:“村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,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。
3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、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。
4、”村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是指每位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享有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权利,也享有被选举为村委会成员的权利。
5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村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,不得剥夺。
6、 为了保障村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以实现,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规定了5项保障措施: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,主持选举的组织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。
7、2、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提名村委会的候选人。
8、3、主持选举的组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,实行无计名投票,公开计票,选举结果当场公布。
9、4、只有在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的情况下,选举才有效,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。
10、5、以威胁、贿赂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,其当选无效。
11、应当重新召开选举会进行选举。
12、 联名提出罢免建议权 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权,是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赋予村民的一项重要权利。
13、该法第16条规定,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,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。
14、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。
15、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。
16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,投票表决罢免要求。
17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通过。
18、《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第28条规定,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,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。
19、 联名召集村民会议权 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18条第2款规定: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。
20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,应当召集村民会议。
21、”我省《实施办法》第6条第1款规定: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,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,应当在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。
22、”实践中,由于某种原因,村委会不能或不愿召集村民会议,但一些村民又认为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有关重大事项,这个时候只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建议,村委会就必须召集村民会议。
23、 重大事项表决权 即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,村民有参加讨论并进行表决的权利。
24、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19条规定,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,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。
25、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;从村集体经济中所得收益的使用;村办学校、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;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、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;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;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等。
26、我省《实施办法》第5条规定,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19条所列事项外,还开展下列工作: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村财务收支报告;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;讨论、制定计划生育方案;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;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;行使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27、应该指出的是,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,是村民会议行使的决策权。
28、同时,村民会议还享有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章立约权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及其行为的监督权。
29、 知情权和查询权 知情权是指村民对有关村务事项有知情的权利。
30、查询权是指村民有权向村委会查询有关村务事项。
31、为确保村民行使这两项权利,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22条规定:“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。
32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,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,接受村民监督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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